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三、建设项目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应该对污染物排放量大大增加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因为法染防治措施的工艺发生变化,而导致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大增加,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